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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旅交字第1041104982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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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政府登記有案之民間社團、財團法人或機關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以辦理兩岸交流活動,並能帶動地方發展為原則。

四、各機關團體申請補助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應於活動正式辦理日一個月前,備函檢具下列表 件送本府核定。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時間(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主(承、協)辦單位、指導單位、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格式如附件二)。
3.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三)。
4.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5.其他與該活動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於活動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將原始憑證、活動成果及領據等資料,函送本府憑撥補助經費(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
(三)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對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並於經費結報時,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單位實際補助金額(格式如附件六)。
(四)支出憑證黏貼存單應於表頭加具受補助機關團體全銜,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格式如附件七、附件八)。
(五)受本府補助之機關團體於活動結案尚有結餘款時,應按受補助經費比 例繳回結餘款。

五、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其辦理之活動成效不佳或活動內容與兩岸交流無關者, 不予補助。

六、督導及考核: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停止補助一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民事及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府對機關團體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經費七成及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惟活動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前述之限制。

八、接受本府核准補助之機關團體因故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或活動計畫內容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七日內函知本府重新辦理審核。

九、接受本府補助之機關團體,應經本府同意或協商,於活動各項文宣,將本府列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府旅遊處於年度預算補助科目項下勻支。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