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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特色民宿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行字第1070035411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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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並輔導本縣申請登記特色民宿經營,特依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特色民宿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符合本縣發展之特色民宿認定項目。
(二)擬訂本縣特色民宿審查要點。
(三)審查申請登記特色民宿案件。
(四)協調及輔導並推動有關特色民宿事項。
(五)其他有關特色民宿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其餘成員聘請相關產、官、學界人員擔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旅遊處承辦有關業務人員負責辦理。

五、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膳雜費等。

六、本會得組成專案小組實地調查,研擬意見供委員會討論及審議之參考。

七、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本會出席委員推派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准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