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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街頭藝人表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093702338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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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提倡街頭藝人表 演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街頭藝人表演,係指個人或團隊,在街頭以音樂、肢體、美術、剪影、素描、傳統技藝或其他方式表演者。

三、本府得籌組街頭藝人審查委員會遴選優良街頭藝人並發給「優良街頭藝人表演證」,作為本府辦理活動時邀請對象之參考。

四、本府應依據街頭藝人審查委員會之遴選,建立優良街頭藝人資料庫。

五、本府推動街頭藝人表演之地點如下: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馬公市漁人碼頭、開台澎湖天后宮廟埕、中正國小校門口、馬公市民權路、湖西鄉林投公園、白沙鄉赤崁觀光碼頭、西嶼鄉西台古堡、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開放空間。前項展演地點本府得視需要分階段開放

六、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表演時間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
(二)除收取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外,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美術剪影及素描、書法及傳統技藝類得現場創作收費,唯須於明顯處標示工本費之收費標準。
(三)表演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不適之聲音。
(四)表演型態內容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表演型態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並應特別注意設備及旅客安全。
(六)應保持表演場地之清潔。

七、街頭藝人若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並註銷其領有本府「優良街頭藝人表演證」。

八、本府得於年度結束針對表現優良之個人或團體予以獎勵表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