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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1120807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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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  九款所規定「其他情形特殊」之審核認定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審核認定基準如下:
(一)獨居老人:子女未盡扶養義務,經提出遺棄告訴、給付扶養之訴或村里長出具調查文書證明子女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者,子女不列入計算人口。
(二)身心障礙者因罹患傷病致無法工作:經查證父母、子女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且無法取得父母及子女資料者,父母及子女不列入計算人口。
(三)未成年子女或未滿二十五歲仍在學:因父母一方過世且另一方失聯、入監服刑或再婚,由祖父母或其他親屬照顧,經查證父母確實未履行扶養義務者,父母不列入計算人口。
(四)其他特殊個案:經本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者。
 以上未履行扶養義務者,經提出遺棄告訴或給付扶養之訴並檢具己向法院訴訟之訴狀資料本府得逕予採認,如由村里長出具調查文書及申請人自陳之切結書,須經本府派員訪視評估。

三、依本原則審定之個案,其低收入戶之款別,由本府視申請人之實際生活狀況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