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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報編輯發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檔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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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為貫徹行政革新,簡化文書處理,縮短公文流程,加強政令宣導,發行澎湖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本府公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刊登公報之公文以不行文為原則(如需行文請加註),視同正式公文處理,各受文機關需剪貼簽辦。




三、本府公報以月分期,每年一月為第一期,依序編號,於每月十六日發行一期,並同步刊登於網際網路,全年共十二期。




四、公報稿件分類如下:
(一)專載類。
(二)法規類。
(三)政令類。
(四)公告類。
(五)附錄類:每月縣政重要紀事及與縣政有關之參考資料及政令宣導為限。




五、刊登公報稿件除專載類及法規類外,政令類與公告類範疇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有法令依據而無機密性之通案,需轉行所屬機關或相關機關參辦之一般公文為限。




六、各單位送登公報稿件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刊登公報稿件由原承辦人員或核稿人員在原稿左上角註明「刊登公報」或「刊登公報並行文」字樣簽報核准。
(二)刊登公報稿件應繕寫清楚,並加掛發文字號,且於文稿受文者欄加註「請刊登公報」字樣,由本府行政室文書課公報發行承辦人員彙集,按期刊登。
(三)送登之稿件如臨時有所更改,應於發行期之前五日至公報發行承辦人員處辦理更正,不得逕向印刷廠交涉。
(四)公報稿件經刊登後,發文單位確認有誤,應於七日內主動向文書課查詢,如係原稿錯誤,由發文單位發文刊登公報更正;如為排版、校對錯誤或印刷漏列,則由文書課於
      下期公報刊登「更正啟事」予以更正。
(五)已刊登公報之稿件由公報發行承辦人員保管半年,期滿銷毀。




七、本府公報採免費贈閱方式,贈閱範圍如下:
(一)縣內中央及省級機關、學校。
(二)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學校。
(三)縣議會及各議員。
(四)縣轄各鄉市公所。
(五)國史館、國家圖書館、台灣省政府圖書館暨本縣各圖書館。
(六)其他因事實需要經核准者。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