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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延聘縣政顧問與榮譽顧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規字第1071301479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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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延攬人才擔任縣政顧問與榮譽顧問,以提供本府施政建言,發揮諮詢功能,促進縣政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政顧問與榮譽顧問人選由縣長決定或由本府業務有關單位推薦陳經縣長同意後(格式如附表),由本府以縣長名義發給聘書。
 

三、縣政顧問與榮譽顧問之任期,配合縣長每屆任期延聘之。
 

四、延聘縣政顧問與榮譽顧問之基本資料由行政處彙整。
 

五、縣政顧問諮詢,以縣務推動上所需借助之專業諮詢為主,其諮詢方式:
 (一)遇有重要相關專業時以個別諮詢或召開會議諮詢。
 (二)每年召開綜合顧問會議至少一次。
 

六、縣政顧問名額由縣長定之,就產、官、學領域中瞭解本縣事務與具備有專門學識之人士為延聘對象。縣政顧問為無給職,惟得酌予支給出席費、交通住宿費,由本府
  年度相關預算內勻支。
 

七、榮譽顧問為無給職,名額由縣長定之,以關心本縣發展,熱心服務的社會人士為延聘對象,提供建言。


八、縣政顧問及榮譽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擔任本府暨所屬機關、事業機構有給專任職務。
(二)因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以顧問之名義為請託關說,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四)其他有損害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五)經本府評估已無聘任必要。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