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首長宣誓就職暨交接典禮之舉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首長應於機關所在地之適當場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舉行宣誓就職暨交接典禮,其時間由各機關訂定之。
三、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由本府派員主持(含監誓),籌備工作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庶務單位負責辦理,並邀請觀禮人員。
前項觀禮人員由籌備單位連繫新任首長決定。
四、宣誓之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五、誓詞用紙一律以A4紙製作,宣誓後應由宣誓人親筆簽名蓋章,函送本府備查。
六、交接事項,應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由本府派員監交,其人選就財政、主計單位遴派適當人員擔任之。
七、宣誓就職暨交接典禮舉行之時間、地點,由機關通知卸任人員、新任人員、主持人及監交人。
八、宣誓就職及交接典禮程序如次: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主持人佈達命令。
(四)宣誓
1.監誓人就位。
2.宣誓人就位。
3.宣誓人宣誓。
4.監誓人、宣誓人復位。
(五)交接印信(由主持人負責監交印信,其他有關移交事宜,仍由監交人負責)
1.主持人就位。
2.監交人就位。
3.接收人就位。
4.移交人就位。
5.交接印信。
6.主持人、監交人、接收人、移交人復位。
(六)主持人致詞。
(七)貴賓致詞。
(八)卸任人員致詞。
(九)新任人員致詞。
(十)禮成。
九、宣誓應由宣誓人肅立面向國旗及 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