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01500175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學校人員,係指經本府暨各機關學校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但因業務特殊需要須派編制外人員出國者,視同辦理。
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案件,係指由政府公務預算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支應之出國案件。

三、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等相關規定,並依第四點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從嚴核定。

四、各機關學校應依下列原則,於每年五月底前編製次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格式如附表一、二),陳報本府核辦: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澎湖縣整體利益、促進國際友好(結盟)關係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各機關學校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費用者,均應報主管機關從嚴核定後,提報出國計畫。
各機關學校因公赴大陸地區案件,比照前二項原則提報出境計畫。

五、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出國案件,民選人員由本府民政處辦理;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除人事、主計人員外)由本府教育處辦理;其餘人員由本府人事處辦理。
(二)自費或由他機關支付費用之出國案件,其公假之核給除機關學校首長應報經本府核定外,餘授權服務機關學校自行核定。

六、為求各機關學校所報各項因公出國計畫,均符縣政需要,由本府組織委員會審議,委員由秘書長、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擔任;並以秘書長為主席。
非經本府核定之出國案件計畫,不得編列年度預算。

七、各機關學校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確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報本府從嚴核定;其所需經費,應在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但出國、返國在本國境內之差旅費如國外旅費項下預算不足支應時,得在年度相關旅費、運費項下勻支。

八、各機關學校執行因公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人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為有效控管各機關派員出國案件,各機關年度預算所編列之補助及委辦費,不得再由受補助或委辦之機關、團體等,邀請原補助及委辦機關人員出國,並負擔出國旅費。

九、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考核或遊歷。
核准因公出國案件,因故未克出國者或經核准退休、資遣、辭職、依法免職、解聘(僱)等變更身份為非公教人員者,服務機關學校應即註銷其出國案件,並副知本府。

十、各機關學校年度因公出國計畫經核定後,出國人員手續除各機關首長差假應報本府人事處核辦,各學校校長差假應報本府教育處核辦外,其餘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辦,並將出國人員名冊分別函報本府人事處、行政處彙辦。

十一、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依「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相關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十二、核准因公出國人員,應按核定出國之日期出國及返國,不得藉故延期或自行改變出國目的地及任務,逾期無正當理由不回國者,服務機關學校應視其逾期日數及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議處。

十三、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須經本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之赴大陸地區案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行程出發日前一個月送本府核辦,逾期得不予受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照「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