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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施工中違建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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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即時有效拆除施工中之違建及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應即時拆除之違建,係指未依法申請審查許可而擅自建築之施工中違建。


三、各鄉鎮市公所之查報人員(以下簡稱查報員)平日應主動就其轄區進行巡查,發現施工中違建時,應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之程序辦理。


四、施工中違建之查報及拆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報員發現屬本作業要點第二點之施 工中違建,應於現場開立施工中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公告一式兩聯(公告如附表),第一聯送交違建人收執或於
        現場張貼拍照存證,第二聯登載違建人姓名及通訊地址,由公所於當日傳真至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建設處應於收到傳真之公告後,排定拆除時間寄發拆除通知單,告知違建人十五日內執行拆除工作。


五、本府建設處應就現有人力排定各鄉市責任區之巡查人員(以下簡稱巡查員),進行施工中違建查報業務之督導,若發現未被查報之施工中違建,應立即責成公所之查報員依本
    作業要點第四點進行查報工作。


六、查報員應負施工中違建查報之責,如有漏查漏報案件,應提報「澎湖縣政府處理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下簡稱協調會報﹚依「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以下簡稱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懲處;對於查報績效良好者,亦提報協調會報依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


七、巡查員應負督導及主動就其責任區進行巡查之責,發現施工中違建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所屬之鄉鎮市公所查報人員依本作業要點規定程序辦理,巡查人員執行成效應提
    協調會報依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獎懲,並列入年度考核。


八、依本作業要點查報屬應拆除之案件,不得准許緩拆或同意由違建人限期自行拆除;如有特殊情形者,應專案簽報縣長核備。


九、拆除完成之案件,應由巡查員檢附拆除前後之照片,填寫結案單辦理結案。


十、本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同時副本抄送各鄉市公所備查。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