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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政法律圖書室借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澎警法字第1033108507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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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推廣精進警察法規知能,有效管理警政法律圖書室(以下稱本室)圖書借閱程序,以期維護圖書之完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室警政法律圖書僅供本局所屬員警(工)借閱使用,並於一般上班日提供借閱或歸還作業服務。


三、借閱本室圖書應出示服務證或識別證,每次以五冊為限,借期二星期,得續借二星期,還書之末日遇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順延至最初上班日。


四、本室特藏、參考工具書、期刊學報、報紙、公報、統計及其他經本局列為不得借出者,限於本室閱覽;複印運用者,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五、本室所借出之圖書,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閱人接受通知後應即歸還。


六、借閱人逾期未歸還圖書,由本局法制科進行催還,並通知借閱人單位主管;逾一星期仍不歸還者,視其個案情節簽請處分。


七、借出圖書有毀損滅失情形時,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相同之原書賠償;有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後,得以新版或原版舊書賠償;無法回復原狀賠償者,依定價賠償;無定價者,視其個案情節簽請處分。


八、對本室各式圖書資料,應加愛護,不得圈點、剪裁及劃記,發現有上述情形者,應比照毀損滅失賠償。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