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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交字第1133107686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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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澎湖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並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道安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
2.執行中央制(訂)、推動相關交通安全法規、政策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及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並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並督促所屬落實執行。
3.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4.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設施及管理。
5.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6.強化公路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7.加強道路交通執法。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9.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導。
10.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警察局主辦。
(二)本會報設置工程、教育、執法、監理、宣導、綜合管考及救護醫療等七個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委員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首長兼任,並按期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雇人員二至五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四)本會報各工作小組之編組,任務區分如下:
1.工程小組:負責道路交通工程策劃及執行,由本府工務處(標誌標線)、建設處(停車場)、警察局(交通號誌)及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澎湖工務段等單位組成,以本府工務處為主辦單位。
2.教育小組:負責交通安全教育策劃及執行,以本府教育處為主辦單位。
3.執法小組:負責交通執法工作策劃及執行,以本府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4.監理小組:負責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由本府旅遊處、公共車船管理處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澎湖監理站等單位組成,以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澎湖監理站為主辦單位。
5.宣導小組:負責交通安全宣導策劃及執行,由本府行政處新聞科、旅遊處及教育處(路老師)等單位組成,以本府行政處新聞科為主辦單位。
6.綜合管考小組:負責綜理會報相關業務及計畫管考與評鑑:由本府警察局、行政處管考科等單位組成,以警察局為主辦單位。
7.救護醫療小組:負責強化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護及醫療系統,由本府消防局及衛生局等單位組成,以本府消防局為主辦單位。

四、本會報每季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為主持,參加會議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委員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澎湖縣各鄉市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會報顧問,出(列)席會議,並支給出席費。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及編列預算支應。
本會報各工作小組辦理執掌所需經費,如有關單位已編列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