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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環境保護局流動公廁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澎環管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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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辦法所稱流動公廁,係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並附設殘障設施。 


二、 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流動公廁服務範圍以本島四鄉、市村里為限。 


三、 凡本縣機關、團體、學校、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合或不違反公序良俗之其他活動時,均得申請使用流動公廁。  


四、 申請使用流動公廁收繳清潔費標準: 
(一) 保證金:每台每次收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清潔費:每台每日收新台幣壹仟元整,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夜間使用照明費加收新台幣參佰元整。 
(三) 保證金除扣抵修護費用外,於申請人交回公廁時無息退還。    
(四) 申請使用流動公廁應填具申請單,連同應繳費用於三日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前項申請單應填明申請事由、放置地點及歸還日期。 
(五) 本縣環境保護局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必要時派員察看放置地點有無妨害交通,並至使用日前一日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五、 流動公廁之清潔維護與管理保養責任: 
(一) 使用期間廁內環境衛生應由申請人負責維護,並適時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駛回清理。 
(二) 使用期間廁內一切設備應由申請人負責保管,使用期滿後依原狀交回,如有遺失應照價賠償,如有損壞應負責修護,若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代為修護,所需費用則由申請人繳納之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償。  


六、 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除應掣據交付申請人外,應依規定悉數解繳公庫。 


七、 本流動公廁於必要時,可委託其他機關管理使用,其委託管理期間,廁內設備及衛生應由受委託管理機關負責維護清理,本縣環境保護局如需使用時,該受委託管理機關不得異議。 


八、 本辦法提經澎湖縣議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