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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1083703598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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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館發揮高度使用功能,加強管理與維護公共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開放時間:每週三至週日上午九時至晚上九時。


三、本館為圖書流通、統計等業務所需,得於辦理借閱證時,向讀者進行資料蒐集及處理,並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者,即可進入本館借閱資料及使用相關設備。(無借閱證者請向櫃檯洽詢辦理)


五、進入本館前,請將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飲料、食物等請置放於入口置物櫃內,不得攜入館內,個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


六、讀者進入本館,須遵守本館管理規則,應服裝整潔、保持安靜,館內禁止攜帶寵物入內、嬉戲追逐、隨地吐痰、亂丟紙屑、吸煙、飲食及睡覺等妨礙館內安寧整潔或影響他人
    閱讀之行為。如有違反,本館館員及志工得視情節規勸或制止。


七、依據兒童福利法34條規定『對於六歲以下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六歲以下兒童請勿單獨留置本館。


八、館內空間提供讀者使用本館館藏資料,自修讀者請利用閱覽室。


九、為便利讀者使用網路資源服務,館內電源插座開放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手機使用,請勿使用延長線,並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非前述之私人電器用品,請自行攜帶電池或
    行動電源,館內不提供電力使用。


十、本館借出之資料,應妥善保管及愛惜,以延長使用價值。


十一、借出之資料如本館急須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後迅即送還。


十二、本要點經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