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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工營運績效獎金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澎車人字第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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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職工工作情緒,提高工作效率,增進營運績效,以加強服務軍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處實際擔任營運工作之駕駛員、船務人員及機料保養技術工人員為限。


三、駕駛員之營運績效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愛車獎金:全月能保持車輛清潔,未損壞車輛機件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二百七十元;全月出勤未滿二十日(二月份減為十八日)及當月請事、病假者,一律不予發給;強制休假,視同出勤。
 (二)惜油獎金:以每車為單位,全月惜油達二十公升,且行車里程達二千八百公里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二百元;超過二十公升者,每公升加發獎金新臺幣二元。
       全月出勤未滿二十日(二月份減為十八日),行車里程未滿二千八百公里或當月請事、病假者,一律一予發給;強制休假,視同出勤。
 (三)安全獎金:全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未有缺油抛錨紀錄,且無有責肇事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五百元。
 (四)載客獎金:全月載客合計達八百人次,且行車里程達二千公里者,按駕駛員個人全月載客人數,再乘以新臺幣一、五角計算(租車部分,按駕駛員個人全月租車收入,
       除以站距標準票價金額後,再乘以新臺幣一、五角計算),發給獎金。
 (五)一人行車服務獎金:按出勤紀錄,每日給與獎金新臺幣八十四元。
 (六)如具有第九點考核表所定之違規事項者,依考核表減發獎金規定減發之。


四、船務人員績效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航行獎金:每航行一海浬,發給駕駛新臺幣七角,副駕駛、報務員新臺幣六角,副司機新臺幣五角,加油工、水手新臺幣四角。
 (二)安全獎金:每月航行確能遵守航海規章,未曾肇事,且能保持機件良好,機艙清潔,維護乘客安全者,發給正駕駛新臺幣八百元,副駕駛、正司機、報務員新臺幣四百元,
       副司機新臺幣三百元,加油工、水手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勤勉服務獎金:每月航行在七百海浬以上者,發給正駕駛新臺幣八百元,副駕駛、正司機、報務員新臺幣四百元,副司機新臺幣三百元,加油工、水手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航行未滿七百海浬者,不發。
 (四)如具有第九點考核表所定之違規事項者,依考核表減發獎金規定減發之。


五、機料保養場技術工人員之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保養獎金:按本處所有車輛每月駕駛員載客獎金總金額,及客(貨)運輸船務人員每月航行海浬獎金總金額各百分之三十計算發給。
(二)惜油獎金:按本處營業客車駕駛員當月所得惜油獎金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
(三)不抛錨獎金:按本處營運客車駕駛員當月所得安全獎金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
(四)各項獎金總和,由課長按技工、技助、學徒工作勤惰與成績優劣,簽報處長核定發給之。
(五)如具有第九點考核表所定之違規事項者,依考核表減發金額規定減發之。


六、本要點所列各項獎金於次月中旬按月核實發給。


七、各級考核人員如有循私包庇冒領獎金,經查明屬實者,除追回獎金外,並視情節輕重,另行議處。


八、本要點各項獎金規定如有調整時,應審酌實際營運及經費負擔能力,由本處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後發給。


九、本處駕駛員、船務人員及機料保養技術工人員營運績效考核表分別附表一、二、三。


十、本要點各項獎金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