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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受理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093702511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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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人士分享多元藝術,並啟發民眾藝文欣賞興趣,提升美感素養,特提供中興畫廊、文馨畫廊作為展覽交流空間,為符申請展覽之公平、公開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從事書法、繪畫、雕塑、攝影、工藝、應用設計等各類媒材藝術創作形態或相關推廣活動,並具備以下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個人或團體藝術創作。
   (二)經立案之財團法人、學會、協會、學術團體、機關學校及其他非營利性之社會公益社團。
   (三)政府單位舉辦之巡迴展。
   (四)配合本局年度計畫、施政工作所策畫之專案展覽活動。

三、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表件資料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局,俟審查通過後安排於次年度展出。
    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填具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覽活動申請表(附件一)乙份。
    (二)繳交展出作品清單(附件二):
       1.個展:提供作品照片至少五或十件或作品集。
       2.聯展(非組織性質):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五件或集。
       3.團體展: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一件或作品集。

四、申請展覽之作品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於每年八月份召開會議審查。
    申請作品具下列條件之一且備有證明文件者,視為審查通過:
    (一)曾任全國性美展之評議(審)委員。
    (二)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性美展前三名。
    (三)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者或金爵獎。
    (四)應邀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舉行個展。
    (五)曾獲全國性藝術比賽前三名。
    (六)經本局專案核准對地方有特殊貢獻或本土傳統技藝保存。

  經審查通過者,本局將函文通知排定展出日期及免費提供展覽場地。經審查未通過者,仍函復申請人,惟不予退還申請之文件。
  本局中興畫廊以團體展出為原則,文馨畫廊則以個展為原則。

五、本局展出場地使用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展出內容應與申請表填載內容相符。
    (二)維護場地整潔,展出會場儘量避免擺設花圈、花籃。
    (三)嚴禁於展場壁面使用鐵釘、漿糊、膠紙、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等物品,會場之佈置方式。
        如有特殊需求,應會同本局承辦人員共同協商。
    (四)展覽之佈、卸展時間,應自行於展出前一日行政上班時段完成佈置,於展覽結束次日行政上班時段完成卸展(展出期間未結束,不得自行取回展品),恢復場地
        並運回展品,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展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覽期間作品之看管,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六)佈展所須掛鉤、台座、工具,得向本局申請使用,並須於展覽前填寫物品借用清單(附件三)。
    (七)申請者須於展出二個月前提供新聞稿及展品原始照片三張,供本局宣傳與登刊文訊使用。
    (八)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應自行安排,並知會本局。    
    (九)展覽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申請展出如有違反前項各款情事者,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

六、本要點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