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費權限,委託所屬澎湖家畜疾病防治所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所適用範圍為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 感受性之其他動物。
第四條
主管機關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得依下列標準,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費用:
一、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每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補發證明牌(書):每隻每份新臺幣五十元。
三、可能感染狂犬病家犬(貓)隔離留置檢查:每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第五條
執業獸醫師受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購:
一、狂犬病疫苗及預防注射證明牌(書),每份新臺幣九十元。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書),每份新臺幣四十五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