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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劵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1403073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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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學校內具有績優事蹟之獎勵案件,核發禮品禮券之相關事項予以明確統一規範, 特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範 。
 

二、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公營事業人員 。
(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雇人員。
(四)公立學校職員。
 

三、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學校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發給禮品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為撙節經費,前項獎勵方式應優先以行政獎勵為原則,並不得以相同事件就不同款項事蹟核予獎勵及重複核發同一人禮品禮券。
 

四、獎勵案件核發禮品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個人得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前項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五、獎勵案件核發禮品券,其名額限制如下:
(一)個人:每次核發人數占總評比人數之比例應於四分之一以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團體:每年獲獎團體數占參加團體數之比例應於三分之一以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六、辦理核發禮品券之獎勵案件, 其核定程序,應組成評審(審查)小組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七、辦理核發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並將獲獎名單及其績優事蹟公告週知。
 

八、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得依本規範就作業細節部分另訂相關規範,副知本府(人事處)備查後,據以執行。
 

九、辦理本規範所需經費,由本府及屬機關學校相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下列人員比照適用本規範:
(一)教育人員。
(二)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
(三)臨時人員 。
 

十一、本縣各鄉市公所及鄉市民代表會比照適用本規範。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