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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戶政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043631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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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及目的:
為規範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戶政機關依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頒訂之「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使用須知」及「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應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使用入出國(境)等資訊,防止網路連線取得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俾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應用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使用範圍及法令依據: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及所屬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機關)於受理國籍變更案件、出境滿二年未(再)入境人口、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清查人口作業、印鑑證明及其他戶政業務時,依據國籍法、戶籍法及戶政相關規定,使用本系統線上查詢,取得入出國(境)資料、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來臺入出國(境)、外國人居停留資訊。




三、作業及注意事項:
(一)戶政機關應依上開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設置本系統專責管理人員至少一人,負責內部帳號申請、註銷、管理與稽核作業。
(二)戶所申請帳號,應登入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ncp.immigration.gov.tw/niaweb)
      首頁選取「自然人申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選使用項目後送出並列印申請表,申請表經內部核准後函送本府民政處代為提交送件。
(三)稽核及帳號權限管理功能申請,須由專責管理人員持機關憑證至本系統「機關個別註冊」功能選項,填寫申請電子表單申請,勾選使用項目後送出,上述送件至移民署審核
      完成(約工作日四天),並自行於本系統登入啟用。
(四)經核准為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且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並負保密義務,不得
      洩露;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
(五)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於查詢完竣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嚴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六)使用者查詢列印之書面資料應併同申請案件歸檔保存,非經主管核准不得攜出或將資料外洩,並應依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存檔銷毀;但辦理國籍變更案件應隨文檢附申請人入
      出國(境)資料層轉上級機關者,不在此限。如紙本文件無保留之必要性,應即銷毀至無法辨識。
(七)專責管理人員應每半年清查使用者權限,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本系統時,應於當日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並留存紀錄以供稽核。
(八)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九)使用本系統異常時,有即時查詢資料之必要者,應依移民署前揭作業使用須知,以疑義查詢表傳真移民署代為查詢,並於傳真後翌日起三日內補送公文備查。
(十)依本要點所生之重要紙本文件(如:帳號申請書、查詢紀錄表、稽核紀錄等)有保存必要者,保存年限為五年。




四、稽核作業:
(一)內部稽核:
     1.每月下載稽核日誌,檢視系統、稽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一)。
     2.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二)以利查核。
     3.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且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之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二)外部稽核:
     1.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外部稽核,由民政處擇三分之一之戶所辦理實地稽核為原則,但得視需要增減之,並作成紀錄(如附件二)以利查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五、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涉及侵犯個人隱私者,除暫停(或終止)該使用者帳號權限外,並依法追究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