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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51203099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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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老人福利政策,保障老人權益,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與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以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代表(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警察局、衛生局、車船處之局(處)長)共七人兼任。
(二)老人代表。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之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由本縣轄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本府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均由縣長就本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正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