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助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1302914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縮短城鄉差距,提昇全縣教育水準及減輕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大專院校及在臺就讀澎湖地區高中職未有科系之在校學生,獎助其助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本縣就讀學生助學金:
一、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五年以上,且現仍設籍本縣者:
(一)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二)高中職:在臺就讀本縣高中職未有科系之在學學生。
二、就讀澎湖地區: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前項學校不包括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不予獎助。
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年之修業期限予以獎助。

第三條 每人每學年度助學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第二學期始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助新臺幣五千元整。

第四條 申請時間及應備之文件:
一、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助學金申請表及領款收據(如附件一、二) 。
(二)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人設籍連續滿三年或累計達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三個月內核發有效之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或二學期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獎助金。
申請人所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府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獎助。

第五條 申請時間結束後,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者由學校進行初審並造具清冊後送本府教育處複審;就讀非澎湖地區大專院校及高中職申請人由本府教育處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符合資格者,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者由學校通知申請人領取助學金;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人由本府教育處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助學金撥款事宜。
不符合資格者,就讀澎湖地區大專院校者由學校通知申請人;就讀非澎湖地區申請人由本府教育處函復申請人。

第六條 本府教育處彙整符合獎助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辦理助學金撥款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第七條 申請辦法獎助與澎湖縣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交通圖書券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另已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農漁會獎學金者不得請領本助金。
申請人如有申領不實者,本府應向其追回已溢領之助學金。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為捐贈收入及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