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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607012441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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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實施縣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
之集中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以下稱本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資料電子檔,匯至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支付資料傳送至本府財政處(以下稱財政處),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作業。
(二)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本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三)電子支付資料:指經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 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稱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  審核之付款及轉帳憑單電子檔。
前項第三款授權代簽人係指辦理電子支付簽證作業時,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

四、本作業項目內容如下:
(一)支付憑單資料傳送。
(二)支付憑單審核及列印。
(三)支付資料查詢。
(四)其他與支付作業相關之事項。

五、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一日,備函並填具澎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付款(轉帳)憑單簽證印鑑暨自然人憑證簽證人員申請書,送財政處建檔,以備驗證。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應於職務異動時,向財政處提出異動申請;
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各機關仍應負責。

六、各機關傳送電子支付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之共用格式,並應隨時注意電子支付憑單傳送情形,如未傳送成功,應洽財政處查明原因,未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之設定等事項,由財政處負責管理。

七、財政處得就本作業單件憑單金額設定限額,超過限額者,除傳送電子支付資料外,須另備紙本憑單並加蓋印鑑章後,送財政處辦理。

八、財政處收到各機關電子支付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子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傳送由主辦會計或機關首長簽證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二)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處接收資料不一致產生財務責任時,應比對本作業系統備份之電子文件,判定其責任歸屬。

九、各機關電子支付資料,經財政處完成支付程序後,得以庫款支付資訊系統查詢按月列印對帳單核對帳目。
前項帳目如有不符,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列對帳通知單送交財政處核對調節。

十、各機關傳送電子支付資料,如遇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應將紙本憑單逕送財政處辦理支付事宜。

十一、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措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