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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破案獎勵金支給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澎警刑字第1053104136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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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激勵員警辦案士氣,提升工作效率,發揮整體偵防犯罪效能,確保社會安全秩序,將偵辦各類刑案偵破獎勵金逐項訂定,使同仁
          申請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刑事類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及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三、核發對象:本局偵辦各類案件有具體績效直接出力員警。


四、經費來源:依每年度編經議會審議通過刑案破案獎勵金之金額,依分配月數平均核發。


五、核發項目及金額:詳如附件。


六、獎勵金審核評議:
  (一)每年獎勵金分配月召開獎勵金審核會議,由業管副局長主持,並召集主任秘書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如遇特殊案況,得臨時召開會議審議。
  (二)針對每季各單位陳報申請獎勵金額度加以審議,力求衡平公允,以鼓勵基層同仁辦案之辛勞。
  (三)每次就核配獎勵金分配額度內發給,並視案況及件數多寡於獎勵金額度內適時調整。
  (四)一般案件獎勵金核發,以發給實際直接出力人員,重大刑案、取締職業性賭場、查緝不良幫派、集團性毒品販賣、其他複雜性案件或社會矚目案件有具體辛勞事蹟者,
        發給獎勵金額度較高,需檢附獎勵金分配印領清冊,依案件承辦辛勞度實際分配發給。
  (五)查捕逃犯獎金配發,依署頒查捕逃犯獎金規定發給。
  (六)同一案件如有申領其他獎金,不得重複請領核發獎勵金,倘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七、經費管控:統籌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管控各單位申請、覈實支用。


八、本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