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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菊警局長室臉書粉絲專頁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澎警秘字第10531002號 函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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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各業務單位處理菊警局長室臉書粉絲專頁案件(以下簡稱菊警臉書案件)之時效及正確性,達到與民眾良性互動之目的,特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NPA署長室臉書粉絲專頁案件處理作業規定,並參酌轄區特性訂定本規定。


二、處理菊警臉書案件業務分工如下:
(ㄧ)主辦單位:
      1.各單位窗口人員, 負責該單位收案、分派及管制作業等事宜。
      2.各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回復內容之撰寫,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二)綜辦單位:本局祕書科(以下簡稱祕書科)。
      1.綜辦各項協調聯繫事宜。
      2.辦理菊警臉書案件分派、稽催、彙整、編修、監看、傳送及上網回復等事宜。
      3.定期製作報表、分析、統計案類等事宜。  
(三)資訊單位:本局資訊科,負責管理系統、技術協助及監看等事宜。


三、處理菊警臉書案件作業程序如下(如附件一——作業流程圖):
(ㄧ)剪輯及編 案:民眾至菊警局長室臉書粉絲專頁貼文後,由祕書科至該專頁對民眾陳情、提問或建議貼文(肯定鼓勵類、傳銷類與針對本局回復意見批評者均不列入)即行第一次受案回復貼文,並剪輯編案列管。
(二)分案及辦理:祕書科將案件轉錄派案通知單,依案件內容分派相關單位辦理,並以電話告知各單位主管(官)。
(三)收案及回復:各單位聯絡窗口應隨時查看公務電子信箱收案,並指派承辦人員於撰擬回復意見,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將回復意見移祕書科彙辦。
(四)編修及陳核:各單位回復意見經祕書科編修後,陳送局長室核定後即上載貼文回復結案。
(五)退案及重送:各案陳核內容經局長室審核後,有修改或退案重擬意見時,各單位應即時修正,再傳送祕書科彙辦再簽,陳送局長室核定後即上載貼文回復結案。
(六)重覆案件:
    1.同人同案:貼文民眾為同一案件持續貼文,經祕書科簽辦上載回復意見二次後仍持續貼文,且未新增指述案況之人、事、時、地、物等具體相關影片或照片,無需本局再行調查處理者,為維護本局整體服務形象,即不再予以回復。
    2.不同人同案:不同民眾貼文反映同一案況,且未新增指述案況之人、事、時、地、物等具體相關影片或照片,無需本局再行調查處理者,由祕書科逕即上載同案之回復意見,不予列管。

 
四、菊警臉書案件處理時效如下:
(ㄧ)除有急迫性或臨時交辦之案件,案件原則處理時間為上班日八時至十七時。
(二)各單位相關回復意見,應於收案後二日內移祕書科編修彙辦。
(三)各單位應指定窗口人員,每日定時收案及回復,並落實代理制度;窗口人員異動應主動通知祕書科變更,並完成業務交接。


五、菊警臉書案件回復原則如下:
(一)撰擬回復意見應持同理心、歸零思考及政策實際執行性等思維,並避免制式艱澀文字,或出現實問虛答等情形。
(二)應以本局立場說明,並持快速、正確之原則,內容務求具體明確、簡單流暢,字數以三百字內為宜。
(三)撰寫格式,應以口語化文字表達,勿以主旨、說明等公文格式撰擬,文末應註記承辦人姓名及警用聯絡電話(如附件二——回覆範例)。


六、分派案件如非所屬業管,應於收案後三十分鐘內協調他單位收案,並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祕書科改分。如協調未果,由祕書科視案件緩急,ㄧ般性案件依文書處理規定,送請主任祕書科核示;急迫性案件報請祕書科業管副局長室核示。


七、本案依各員出(不)力事蹟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以三個月為一期,每期獎懲規定如下:
(一)主辦單位:
    1.主辦人員:每處理五件案件予以嘉獎ㄧ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二次;不足敘獎額度或超過敘獎額度之案件數,得累計至下ㄧ期計算,惟不得跨年度計算(重覆案件不予列入計算)。
    2.窗口人員:每處理十件案件予以嘉獎ㄧ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二次。
    3.主管人員:每處理十件案件予以嘉獎ㄧ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二次。
(二)綜辦單位:
    1.綜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人員嘉獎一次。
    2.協(督)辦人員:協助案件剪輯、管考、編修、報表統計及分析等作業人員,嘉獎一次二人次。
    3.當期如無處理案件則不予敘獎。
(三)資訊維護人員:嘉獎ㄧ次一人次。
(四)監看專責編組:第一線專責人員嘉獎一次二人次。
(五)無正當理由延誤回復時效二日以上,或經催辦仍未及時處理辦結者,承辦人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經常延誤結案時效之單位,其單位主官(管)將併同業務承辦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六)各單位回復意見內容經局長指示或註記為問題未解決、答復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或其他不滿意原因者,將審酌核減獎勵。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