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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3026871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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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補助,包含初步評估費用、詳細評估費用及審查機構審查費用。前項補助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 評估機構評估費:
        1. 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
        2. 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八千元。
    (二) 審查機構審查費:每棟一千元。
 二、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 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四十萬元。
    (二) 審查機構審查費: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十五或二十萬元。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