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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演字第1113701852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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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置澎湖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七條規定交由本府統籌辦理之經費。
  (二) 捐贈收入。
  (三) 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四、 本專戶運用範圍:
  (一)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
  (三)辦理縣轄公共藝術環境美化、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訓等事宜。
  (四)辦理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辦理。
  (五) 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應報本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五、 本專戶存管之款項均由本局統籌辦理,設置之公共藝術作品財產歸屬本府所有,由本局登帳列管,並由該作品之座落基地或附著建築物之管理機關管理維護。


六、 本專戶款項如有結餘滾存專戶循環運用。


七、 本專戶會計事務處理,依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專戶如無存續之必要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賸餘資金應解繳縣庫。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