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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0245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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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內政部「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
       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有行使司法調閱權之機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經核可或其他依法令規定
       免費申請者,免予收費。

第三條 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除以應用程式介面(API)申請按附表所列標準收取
       費用外,其餘收費標準如下:
 一、  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 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新臺幣一元。
 二、  測量之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臺
       台幣二十元。
 三、 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
       錄計,每錄收費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
     每筆收費新臺幣零點零一元。
 五、總價尾數未滿一元者,以一元計。
 
第四條電子資料以磁性媒體方式提供,除依第三條規定收費外,並依下列規定酌收工本費:
    一、1.44MB磁片每片新臺幣三十元。
    二、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一百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