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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治字第1093603447號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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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與促進經濟發展,在全國
永續發展架構下,建設本縣成為「低碳島嶼.樂活澎湖」之城鄉,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特設澎湖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府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參與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以善盡地球村成員責任。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水資源保護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系平衡。
(五)推動節能減碳、綠色產業、永續產業及發展綠色交通運輸,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加強預防保健、強化社區防疫,促進心理健康,落實長期照顧,全面發展健康樂活生活。
(八)強化社會支持系統及弱勢照顧,改善就業環境,並且重視社區安全,營造安全環境。
(九)其他有關本縣永續發展工作及推動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定,其餘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局處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包括民意代表等)聘(派)兼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
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
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本委員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委員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指派該局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七、本委員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辦理本委員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調事項。


八、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工作分組,各分組之成員由第三點之委員組成之,並以本府委員為
召集人,以推動及策定經濟、社會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目標之相關議題。各組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本委員會決議後,交由本府各單位執行。


九、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一、本委員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提供諮詢。

十二、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另府外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三、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於年度預算額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