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公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之成立,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本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三、實驗教育計畫經本府許可後,計畫主持人及學校校長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本府送實
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本府同意變更。
四、實驗學校校長,基於實驗計畫之延續性,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期間,其任期以四年為一任,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或未獲續辦核准者,校長任期延續轉型實驗教育前之規定,校長之任期仍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規定。
五、實驗學校校長需於實驗教育計畫期滿前報校務發展計畫經本府實驗教育審議會通過,並經本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