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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赴臺就醫病患及陪同者住宿費用補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3022792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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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醫療照顧服務,減輕縣民罹患嚴重或緊急傷病赴臺就醫住宿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一、 第一類:申請嚴重或緊急傷病患運送轉診赴臺就醫時,入住加護病房者其隨行陪同者。
二、 第二類:赴臺灣接受放射治療或化學治療之病患及其陪同者。

第三條 前條補助對象於病患就醫或治療期間,入住於合法旅宿事實者,依就醫者之福利身分別補助定額住宿費用,以一房為限,每趟次住宿期間最高以五日為上限,補助金額如下,實際住宿費用如未達補助金額,以實際住宿費用覈實補助
一、 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每趟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 縣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四百元,每趟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就醫或療程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衛生局或各鄉(市)衛生所申請辦理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
二、 醫療院所開立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或澎湖縣嚴重或緊急傷病縣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影本。
三、 醫院開立之入住加護病房或放射治療或化學治療相關證明(註明就醫或療程期間)。
四、 住宿費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 戶籍證明文件(如身分證)。
六、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七、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本人因故不能提出前項申請者,得委託他人申請,應同時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人亡故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及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第五條、 申請案經審核補助對象、範圍、項目、金額等相關文件無誤後,由本府逕撥病患或陪同親屬金融機構帳戶,如為委託匯入當次陪同者之帳戶,每次申請皆需填寫匯款委託書以供佐證。

第六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辦理離島地區嚴重傷病患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補助費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內所需填寫之申請表、切結書等表格,由本府衛生局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