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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3038381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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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下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特依據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及澎湖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污水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其水質項目及上限值如下(未列舉之水質項目,以行政院環保署放流水標準為上限):
一、水溫:攝氏四十五度(於污水排放口以下)。
二、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五-九。
三、硫化物 (以 S 2 計算) 一 毫克/公升。
四、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 三百毫克。
五、化學需氧量:四百五十毫克/公升。
六、懸浮固體:四百毫克/公升。
七、硝酸鹽氮: 五十毫克/公升。
八、油脂:
  (一)礦物: 十毫克/公升。
  (二)動植物:三 十毫克/公升。
九、酚類: 一毫克/公升。
十、氰化物:一毫克/公升。
十一、總汞: 零點零零五 毫克/公升。
十二、鎘:零點零零三毫克/公升。
十三、鉛:一毫克/公升。
十四、總鉻:二毫克/公升。
十五、鉻(六價): 零點五毫克/公升。
十六、砷: 零點五毫克/公升。
十七、銅: 三毫克/公升。
十八、鋅:五毫 克/公升。
十九、鐵(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二十、錳(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二十一、鎳:一毫克/公升。
二十二、銀:零點五毫克/公升。
二十三、硼:一毫克/公升。
二十四、硒: 零點五毫克/公升。
二十五、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十毫克/公升。
二十六、氟鹽:十五毫克/公升。
二十七、甲醛:三毫克/公升。
二十八、氨氮:十毫克/公升。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