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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學第1111300276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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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進行損害賠償協議金額之計算有所依循,以確保客觀公平,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基準。
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損害賠償計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基準之規定。

二、本府各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應以依法填補請求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範圍。

三、生命之損害賠償

()殯葬費
包括收殮費及埋葬費,其賠償範圍應參考法務部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殯葬費項目金額參考表,就其實際支出(檢附單據)認定必要及合理費用,並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喪葬費用之扣除額作為核列上限。

()扶養費:                          
1.依行政院主計處編製之縣市家庭收支重要統計指標中之平均每戶消費支出,以被害人受損害當年度之居住縣市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額為計算年扶養費基準。
2.計算方式以核定後之年扶養費,依內政部統計處編製之簡易生命表,查閱被害人之餘命,依霍夫曼式計算扣除中間利息計算之。有數扶養義務人時,應再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之。但請求權人於被害人生前確受扶養,且其他扶養義務人無經濟能力者,得不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
3.計算公式如下: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 x扶養期間之霍夫曼系數x扶養義務比例=得請求之扶養費金額。
4.請求權人為未成年被害人(即死亡者)之父母者,於請求賠償扶養費時,應扣除被害人未成年至成年時止之扶養費。

()醫療費
1.因傷致死者,其死亡前所支出之醫療費,以請求權人檢附醫療院所出具之醫療費用單據或證明書所列之實際支付額予以核列;請領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亦得核列。但不得請求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醫療費用。
2.醫療費包括中醫醫療費用、有醫師處方之營養品費用、醫師認有供給特別伙食必要之住院期間膳食費用等,並得請求申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但不得請求全民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
3.醫療費應扣除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之給付。但定額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之給付,不在此限。

()慰撫金: 
1.請求慰撫金者,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子女部分包括胎兒。
2.慰撫金應斟酌請求權人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每一請求權人核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至八十萬元整。同一被害人有數請求權人時,總額最高不超過三百萬元整。

四、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

()醫療費
1.以請求權人檢附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自付相關醫療費用單據正本或證明書所列之實際支付額,於醫療上必要且合理之範圍內核實支付。
2.醫療費包括中醫醫療費用、有醫師處方之營養品費用、醫師認有供給特別伙食必要之住院期間膳食費用等,並得請求申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但不得請求全民健保給付之醫療費用。
3.醫療費應扣除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之給付。但定額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之給付,不在此限。

()勞動能力之減少或喪失
1.請求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原則計算至滿六十五歲為止。
2.請求權人減少部分勞動能力者,準用前目計算期間,按減少部分之比例計算。有關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應由醫師鑑定被害人之傷勢係屬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中之何種失能項目及失能等級,以該等級之給付標準日數,除以失能等級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日數所得之百分比,再參考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酌定之。
3.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有勞動收入者:以被害前六個月內之平均薪資作為基準,就其提出之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具體認定。非薪資所得者,以被害之上一年度申報或核定之年度所得為基準。
(2)無勞動收入者: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核算。
4.一次給付全部賠償總額者,應依霍夫曼式計算扣除依法定利率計算之中間利息,再以各期總數為賠償義務機關一次所應給付之賠償總額。

()生活需要之增加
1.被害人因事故發生而導致生活需要之增加,依具體個案情況酌定計算,並以必要及合理範圍為限。如係請求看護費用、營養品費或其他醫療用品,仍以醫囑記載有支出必要者,始得核列。
2.請求將來之看護費一次給付者,應依霍夫曼式計算扣除中間利息。

()慰撫金
1.輕傷害:以請求權人相關醫療單據支出(包含健保等保險部分)之全部醫療費用零點二五倍至二點五倍核給慰撫金,最金額以二十五萬元整為限。
2.重傷害:
(1)輕度重傷害:以請求權人所受傷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載失能等級第九級至第十五級之規定者,核給五十萬元之慰撫金。

(2)中度重傷害:以請求權人所受傷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載失能等級第五級至第八級之規定者,核給八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慰撫金。
(3)重度重傷害:以請求權人所受傷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載失能等級第一級至第四級之規定者,核給一百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之慰撫金。
3.植物人:核給二百萬元至三百萬元整之慰撫金。

()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以被害人被害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乘以接受治療不能工作之期間,計算此部分損害金額。但僱用人於該期間仍給付工資者,該部分應予扣除。

五、物之損害賠償

()以修復為原則,並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標的物已經滅失或修繕費超過重置費用一點三倍者,以重置費用為標準。
()修復或重置費用:以必要及合理範圍為限。
1.有投保商業保險者,不包含請求權人已獲得商業保險理賠部分。
2.具有耗損性質之材料,得扣除折舊部分。
3.修復費用涉及更換新品者,新品部分亦同。

()有投保商業保險者,並應切結表明未獲得保險理賠;否則應加計法定利息返還。
()物之交易價值減損部分,亦得請求。

六、物或其他權利之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適當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七、被害人與有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應按其過失之比例,核計損害賠償數額。
請求權人已依其他法令之規定,獲得損害賠償之部分,應於損害賠償數額中扣除。

八、個別案件情況特殊,如依照本基準處理顯失公平者,賠償義務機關得敘明理由,提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酌量調整損害賠償數額。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