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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13039381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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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委由專業諮商輔導機構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支持服務對象為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代理教師以代理期間為限;校長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前項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提供支持服務: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
二、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三、進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處理程序中之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支持服務,包含下列事項:
一、專業諮詢: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並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資訊提供等方式辦理。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晤談或個別輔導、家庭會談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與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的議題探討,幫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與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相關事宜。

第四條 專業諮詢及個別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由教師填具服務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團體諮商輔導及心理危機介入服務由學校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學校提供場地。
教師申請個別諮商輔導服務每年以六次為限,每次一小時;團體諮商輔導以每人每年參加一場次為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定支持服務專業人員之聘請,以諮商、臨床、學校實務工作、社會工作或精神醫療相關領域人才資料庫之人員為原則,並得考量當事人權益,由本府做適當安排。
聘請專業人員所需費用,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之規定支給。

第六條 本辦法所定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應依其身分別或專業別,遵守醫師法、心理師法、社會工作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並遵守專業倫理規範。
前項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支持服務之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或業務佐理人員。

第七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第八條 本府及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第九條 學校應與本府密切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教師支持服務之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第十條 本府及學校對推動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應予以獎勵,並列入年度考核之參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