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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補助各鄉(市)公所推動地方 回饋睦鄰補助審核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澎環廢字第1123600907號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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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當地居民認同環保設施運作之需求,增進環保意識,減少抗爭事件,補助各鄉(市)公所辦理相關環保活動及事務作業經費,或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以加強鄰近社區友睦關係,促進地方和諧,依據「澎湖縣政府對本縣所轄各鄉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補助對象:各鄉(市)公所得依計畫性質及執行推動需要提案。

三、 補助項目:
(一) 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運作事項。
(二) 環境衛生及環境之綠美化事項。
(三) 垃圾分類、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教育、文化水準等相關事項。
(四) 執行環保業務相關人事及行政經費。
(五) 參訪觀摩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相關經費。
(六) 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事項。

四、 申請補助者應於辦理前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於辦理結束後,檢具成果辦理結案核銷。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繳回。

五、 各鄉(市)公所應統籌提出申請,其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分四次撥付。第一次於核定後,提送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核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第二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五;第三次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時,檢具執行進度相關文件,核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第四次於完成結算後,撥付尾款。

六、 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該項剔除經費需辦理繳回或由隔年補助經費刪減辦理。

七、 各鄉(市)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助或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如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如遇地區居民反對或抗爭,致該垃圾處理作業無法正常營運時,得停止補助計畫之申請及經費撥付,俟反對或抗爭情事排除,該垃圾處理作業正常營運後再行辦理。

九、 補助經費預算經議會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視實際情形刪減(除)或終止補助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補助申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