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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警防字第1123105593號函
法規體系: 警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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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增進義勇人員福利,特依據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五人分別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行政處、主計處及財政處之局(處)首長兼任。

三、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九人,幹事九人,分別由警察局(防治科、交通警察隊、會計室、秘書科、行政科、保安科、政風室)及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緊急救護科)相關業務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兼任,辦理經常事務,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四、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福利互助費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 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 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 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 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五、互助會設下列各組:
(一) 第一組:掌理民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防治科業管。
(二) 第二組: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業管。
(三) 第三組:掌理義勇交通警察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業管。
(四) 第四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由警察局會計室業管。
(五) 第五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由警察局秘書科業管。
(六) 第六組:掌理警察志工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警察局行政科業管。
(七) 第七組:掌理消防志工福利互助有關事項,由消防局緊急救護科業管。
(八) 第八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及守望相助巡守人員福利互助有關事宜,由警察局保安科業管。
(九) 第九組:掌理廉政志工福利互助有關事宜,由警察局政風室業管。

六、互助會每年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召集之。

七、互助會所需經費,由籌措之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