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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字第1123305054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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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緊急醫療工作之相關諮詢或審查,特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澎湖縣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團體或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至三人,由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五、本會會議得視業務每年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得指派他人代理。

七、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委託相關專家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或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