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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營業客車車廂外設置廣 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澎車業字第1123801096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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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本處營業客車提供作商業性及公益性廣告,以增加收益,協助解決公共汽車經營困難問題,並提高服務品質及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營業客車車廂外廣告承攬廠商,廠商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營業登記證等。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四)自然人及法人。

第三點  車廂外廣告未被廣告承攬商承攬期間,可直接與本處洽商,其廣告費按本處收費基準計收,收費基準如附件一。

第四點  車廂外廣告以刊登商業性或社會公益性廣告為限,廣告物之文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礙善良風俗者。
  (二)歪曲事實或虛偽宣傳者。
  (三)廣告菸品酒類者。    
  (四)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第五點  車廂外廣告設置位置,按各車種所設廣告刊板張貼,廣告採用張貼式,以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原則,其質料以印製精美、耐晒、耐水、不變色,並依照規定位置設置,每次更換廣告時必須將原有廣告清除,以保持身車整潔美觀。

第六點  廣告內容由承包廣告商向本處申請許可後,方可設置,設置廣告時,不得影響公車正常營運及損壞車體,已設置廣告之車輛:本處將不定期查察,以維安全美觀。

第七點  無償提供公車全車體單側二五零乘一零零零公分計五側,作為澎湖縣政府執行政府政策及公務宣導業務使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