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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31204059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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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天然災害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或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 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容處所之糧食及 民生用品供應,特參照衛生福利部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 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範例」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儲存原則,預存 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 鄉(市)級之離島及易成孤島地區:望安鄉、七美鄉及依本府盤點屬易成 孤島地區清冊,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十日份為安全存量。 
(二) 農村、偏遠地區: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於災害發生後,考量 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 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但得依地區所在位置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 訂定糧食儲存日數或運用開口契約或其他方式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 
(三) 運用開口契約輔助相關民生物資備災者,應於契約內明定廠商不得以其 因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但鄉(市)級之離島及易成孤島地區之 物資,以實際存放為限。 
本府應督導鄉(市)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需包含保全對象數量,鄉(市)公 所應至少每季與開口契約廠商查核購置之民生物資存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府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至少須 包含獨居老人、居家使用維生系統之身心障礙者等不利處境群體,各鄉(市)公 所轄內保全對象人數與應預存日份相乘,即為民生物資安全存量。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 食品類: 
1. 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 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 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 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 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自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 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 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 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電筒 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 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需求。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 食品類: 
1. 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保全 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 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人口 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 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 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 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 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等民生 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六) 鄉(市)公所可視實際需要及可調度資源情形,提供災民熱食服務。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原則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 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 本府或鄉(市)公所應與開口契約廠商協定非上班時間聯繫機制、物資送 達時效等。 
(三) 除開口契約廠商之外,本府或鄉(市)公所亦可調查轄內量販店、物資商 店、餐飲業者、物流業者及民間協力團體等,並建置聯絡名冊,以掌握可 調度物資資源情形。 
(四) 鄉(市)公所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致可調度物資量能不足時,可請求其 他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供協助。

六、糧食、民生用品配發原則如下: 
(一) 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應由鄉(市)公所於平時指定專人負責,於災民 收容處所開設時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聯繫開口契約廠商將糧 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處所存放,另可視實際需要召集所屬巡守隊、替 代役人力、志願服務者、民間公益團體等,協助運送及配發民生物資。 
(二) 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 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鄉(市)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災後公所 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七、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 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本府或鄉(市)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 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鄰)長、指定 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 糧食及民生用品由本府或鄉(市)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 照第二點規定辦理。 
(三) 本府或鄉(市)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 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 轉由實(食)物銀行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 其他公務用途:除政府公糧物資外,本府得自行訂定用途。 
(四) 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及鄉(市) 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