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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規字第11313018601號
法規體系: 通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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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廣徵青年公共事務之建言,提供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政策諮詢管道,整合本府相關局處青年事務,推動青年公共參與相關事項,設置澎湖縣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青年政策事務
(二)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
(三)提供本府青年政策諮詢管道。
(四)整合本府相關局處青年事務。
(五)推動青年公共參與相關事項。
(六)創造有利青年發展環境。
(七)其他有關青年事務之推動。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教育處、旅遊處、社會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農漁局、文化局等單位(機關)首長。
(二)專家學者代表二至三人。專家學者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創新育成、國際交流、社區營造、職涯探索、藝術人文及公民參與等領域之實務經驗。
2.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與本會任務相關專門領域。
3.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實務經驗。
(三)設籍於本縣,於本縣就學、就(創)業之十七歲至四十五歲之青年代表三至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青年代表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原則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委員若於任期內無故缺席者,得予以解聘。

六、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機關)代表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七、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分組研議青年事務相關議題,並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機關)組成跨局處工作小組。

八、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會務及幕僚作業。 

九、本會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機關)辦理。

十、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惟非屬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旅費;本會邀請之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機關)代表人員列席參加會議,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旅費。

十一、執行本會決議之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