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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開字第1130704042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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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參案件:指下列促參案件及其他法令案件:
(一)促參案件:指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
(二)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三、本原則適用對象,指本府辦理民參案件相關業務之機關(單位)。 
 
四、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以專責單位列帳控管,運用範圍如下:
(一)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
(二)民參案件個人獎金。

五、前點第一款所稱民參案件相關事項:指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用地取得作業(含地上物處理等)、耐震評估、興辦事業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招商作業、履約管理、調解、仲裁或訴訟、法律諮詢、資產總檢查及移轉、優先定約、教育訓練、軟體及設備之租賃或採購、民參業務活動、約用人員酬金、國內外案件行銷及優良案例觀摩事項,民參業務行政作業相關費用。 
  
六、本獎勵金運用於個人獎金,同一事由,發給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審議後給予,但因同一事由,已領取獎金者,不再發給;其發給額度及審核程序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

七、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者,應組成五人以上之審議小組進行審議,由秘書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綜理審議事宜,財政處處長及主計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參議或秘書擔任;審議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單位)科長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本府暨所屬機關辦理獎勵金之支用,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專案簽奉縣長核准後,依預算程序納入支用單位(機關)相關工作計畫辦理。

十一、經同意支用計畫應覈實編列經費及辦理核銷,若因故無法執行,申請支用單位(機關)應即簽會財政處、主計處,註銷動支數,不得轉用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