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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091434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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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提供轄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併稱學校)之行政、評量及教學支援服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整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協助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二) 建立視障輔導、聽障輔導、相關專業、職業轉銜、評估人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持等專業人力資料庫。
(三) 協助學校發掘資賦優異學生並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料庫。
(四) 加強鑑定與輔導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族群因素需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
(五) 建立資賦優異學生長期追蹤輔導機制,並提供家長諮詢與親職教育服務。
(六) 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考核、建議及中心年度成果報告。
(七) 篩選、鑑定、教育及支持服務需求評估、安置適切性評估等之評量支持服務。
(八) 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九) 建置學校申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臺,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十) 建構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處理支援體系,整合相關資源,建立正向行為支持及諮詢輔導系統;提供學校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之諮詢、輔導與服務及相關行政支持 。
(十一)其他本府臨時交辦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三、 本中心之人員配置及進用條件,規定如下:
(一) 置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相關資 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校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之一聘兼之,統籌綜理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任務。
(二) 置副召集一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學校校長之一聘兼之襄理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任務。
(三) 置諮詢人員三至七人,由本府就具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業務專業諮詢。
(四) 置專業工作人員四至八人,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同時具備下列各目條件者擔任並執行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年度重點業務:
1.本府轄屬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五)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特殊教育業務科人員擔任之。

四、 本中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本府就人員之適任性予以評估後,評估適任者,始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職務時,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一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規定等不適任情形者,本 府 得終止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 本中心應每三個月召開工作會議, 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本府應於 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 提送 本 縣特殊教育諮詢會 以下簡稱諮詢會 審議 並於 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 請 諮詢會 審核。

六、 擔任本中心以下之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
(一) 學校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擔任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擔任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兼職費每人每月四千五百元。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4.但學校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二) 學校教師以全部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學校教師得全時申請公假及減授全部 基本教學節數,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本府轄屬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本府轄屬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 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學校教師以部分時間支援擔任專業工作人員:學校教師得部分時間申請公假,及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四至六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學校校長擔任 本 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七、學校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府應就 本 中心工作項目執行情形、培訓及相關業務參與情形,訂定考核指標,組成 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獎勵:
(一)依下列考核結果,給予敘獎並辦理續聘
1. 九十分 含 以上:記功一次 ,續聘。
2. 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 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不予敘獎,得予續聘。
5. 未達七十分:列為績效不良,除特殊情形外,不予續聘。
(二)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部分時間擔任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部時間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前項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進修後分享其成果。

八、本本中心辦公處所設中心辦公處所設於澎湖縣特教綜合館內於澎湖縣特教綜合館內,其所需經費由本府,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編列預算支應並專款支應並專款專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