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係指澎湖縣所轄屬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指學校為推廣資賦優異教育、發掘資賦優異學生與提升資賦優異教育品質,針對資賦優異學生或具潛能學生之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需求等,結合校內外人力,並運用學術、社教、民間及其他相關資源擬定之方案。
第四條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之辦理方式得採個別輔導、良師典範、專題研究、遠距教學、充實課程、參訪活動、觀摩交流、生涯輔導、服務學習及其他適於發展資賦優異潛能之可行方式。
第五條 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需求評估說明。
四、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與其他實施方式及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項情形,曾獲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者,應另載明其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果。
第六條 學校擬定之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並得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函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經費補助。
方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應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第七條 學校執行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情形 及成果,應提特推會報告及檢核。
第八條 學校執行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期間,本府得視需要派員輔導或訪視。
對於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本府得予以獎勵,並鼓勵成果發表,提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