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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處理辦法
民國 85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公共工程用地合法房屋之拆遷補償,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標準,以重建價格補償,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  房屋:拆除面積乘以重建單價 (附表一) 等於重建價格。
二  圍墻:補償價格依附表二估算。
三  室外附屬雜項建造物依附表三估算。
前項第一款重建單價已包含裝修、一般水電、瓦斯、衛生等附帶設備之補
償,徵收用地界線為拆除線,但為考慮實際拆除之結構安全必要延長至安
全拆除線者,其增加之面積合併拆除面積計算。



第 3 條
合法房屋重建價格之計算不因地段而異,其因時間經歷所受之損耗不予扣
除。



第 4 條
合法房屋補償面積依實際丈量之,拆除後剩餘房屋無法繼續使用或位於公
共設施保留地上者,得申請全部拆除,其面積合併拆除面積計算。



第 5 條
合法房屋拆除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將建築物 (含附屬建物) 全部拆除,並
搬清室內傢俱物品及運清廢棄物經查屬實者,每戶發給建築物補償費百分
之五十之拆除獎勵金。



第 6 條
自動拆除期限得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逾期未拆,由主辦單位代為
拆除時,有關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所有權人應自行搬離,否則如有毀損
滅失,不另予賠償。



第 7 條
合法房屋現住人口、傢俱搬遷費,以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住所設有戶籍
並有居住事實,且辦理戶籍遷出或住址變更或整棟房屋均拆除者為限,每
戶發給新台幣三萬元,每戶人口 (以戶口名簿為準) 超過四口者每增加一
口加發新台幣四千元正。



第 8 條
合法房屋內有特殊設備應遷移者,另行查估補償其搬遷費。



第 9 條
合法房屋之查估補償標準得由本府視物價情形調整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