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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召集人:由縣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三)民政處長。
(四)社會處長。
(五)衛生局長。
(六)文化局長。
(七)家庭教育學者專家二至三名。
(八)相關團體、學校及法律代表三至四名。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呈請縣長遴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由本府補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由本府教育處社教特教科科長兼任;並設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教育處家庭教育相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教育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下列相關議題邀請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等相關單位(機關)代表或人士出席,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