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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
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 
二、原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者。 
三、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前項第一款防空避難設備不包含工廠建築物以整體規劃附建者。


第 3 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惟其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一千公尺範圍內,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 在一邊未達十公尺者;應留設騎樓地區,
     其寬度、深度及面積以扣除騎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  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在五輛以下者。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建築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五、其他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處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為不宜設置者。



第 4 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
    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基
    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防空
    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
二、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新臺幣元/平方公
    尺】〕+(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元/平方公尺】×建築基
    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25
    ×停車數
前項造價係數,依國民住宅平均造價除以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
條所訂之建築物造價標準(約為 2)。


第 5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原有建築物所附設停車空間,其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
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並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 6 條
申請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
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建設處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
使用執照前繳交縣庫。


第 7 條
本府收取申請人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由本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防空避
難設備、停車空間提供,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所有權應登記為
本府所有,並由本府核定管理單位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及收費。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