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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青年創業推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鼓勵本縣青年創業,酌予補助創業資金,以作為創業準備及營運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機關: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辦理時間:
 (一)申請日期及申請截止日,本府另行公告。
 (二)補助期間,本府另行公告。

四、提案範圍:
 (一)以觀光旅遊、農漁業產品、文化創意、地方特色服務等領域。
 (二)本計畫申請人僅能選擇一類補助項目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三)每一廠商及每一負責人僅能申請一類且一案為限。

五、申請提案規定:
 (一)以公司或商號申請,申請人需設籍本縣且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青年。
 (二)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應設於澎湖縣,其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三)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者。

六、補助方式
 (一)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於簽約時撥付第一期款(請領上限為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於期末審查後檢具憑證核撥第二期款(尾款),並得視情況調整核撥數。
 (三)補助範圍:與創業經營有關非資本性(門)之經常性(門)支出。如:創業諮詢費、產品開發、消秏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及租賃費、業務廣告行銷費、房屋租金(須有房屋租賃契約),水電通訊費、活動場地租金及佈置、企業識別標誌系統、創業所需之耐用年限二年以下且金額一萬元以下之消耗性支出等(人員薪資除外)。
 (四)自籌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或等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五)年度補助款總經費及預計補助企業家數另行公告,申請數超過預計補助家數則採抽籤制,申請數不足預計補助家數則視情況另行公告延長受理申請期間。

七、申請程序
 (一)文件審查:
     1.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二份及電子檔一份。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應浮貼於申請書。
        (3) 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公司(商號)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核准公文影本二份 (以合夥或設立公司方式創業者,並應另提出合夥契約書、股東名冊或公司組織章程)。
        (4) 稅籍登記證影本二份:如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之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附其一即可)。
        (5) 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二份。
        (6) 經費概算表及預算分配表二份。
        (7)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創業計畫請領本府所屬機關其他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二份。
     2.上開文件如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全案退還。
 (二)現地查訪:執行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注意事項之查訪。
 (三)核銷補助金:申請人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於結案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1. 補助核准函影本,請領時需檢附。
     2. 申請人或申請人事業體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請領時需檢附。
     3. 領據。
     4. 會計憑證資料:收據、發票等原始憑證影本作為相關佐證資料(依各核准申請人所檢附之經費概算表為核銷依據)。
     5. 申請人於請領第二期補助時,應一併檢附成果報告書1份及電子檔1份,俾憑結報。
(四)獲准本計畫之補助者應與本府訂定行政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意不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府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五)本計畫受理單位:澎湖縣政府建設處

八、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憑證與資料皆應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二)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獲得補助金之申請人需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時,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之已補助金額,並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申請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1. 申請人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澎湖縣。
       2. 與本作業要點規定不符者。
       3. 未親自經營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事業者。
       4. 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5.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 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7. 對本補助金之運用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者。
       8.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者。
       9. 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者。
 (三)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准本補助計畫之相關事宜時,應先以書面敘明變更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
 (四)補助金於結案時尚有結餘,申請人應繳回。
 (五)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九、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酌減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