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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經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促進所轄住宅、服務業、機關部門節電,辦理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補助作業,以達到推廣節能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府建設處執行,必要時得請其他單位依權責辦理。

三、 申請補助時間: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補助款用罄止,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四、 本要點用詞及所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
(一)  住宅部門用電:指表燈非營業 (不含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表燈非營業用電) 及集合式住宅公設用電。
(二)  服務業部門用電:指服務業之電力用電及表燈營業用電,及政府機關、各級公私立學校與包燈(含表制路燈)用電。
(三)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依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產品。
(四)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及「室內停車場照明燈具」:指含燈座及光源之完整照明燈具,且其發光效率需一百lm/W以上,且符合CNS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CNS14335(燈具安全通則)及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等認證,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燈管需符合CNS15438(雙燈帽直管型LED光源-安全性)或CNS15983(雙燈帽整合型LED燈管-安全規定)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產品。

五、 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  本縣轄內之服務業及政府機關與學校,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
(二)  本縣轄內之服務業及政府機關與學校,汰換既有T5/T8/T9螢光燈具者。
(三)  本縣轄內之集合住宅、服務業、政府機關與學校,於所屬之室內停車場設置照明者。

六、 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
(一)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每台依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且以汰換費用二分之一為上限。
(二)  「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每具補助汰換費用二分之一,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三)  「室內停車場照明燈具」:每具補助汰換費用二分之一,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七、 申請應備文件:
(一)  補助申請表:汰舊換新節能設施完成後填具「澎湖縣政府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請表」向本府申請。
(二)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 服務業: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2. 機關用戶:組織法規或以公文函送申請書辦理。
3. 學校:設立證明文件或以公文函送申請書辦理。
4. 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  受補助設備裝設地址之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用電種類應為電力用戶或表燈營業用戶;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四)  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
1. 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或收據影本,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備註欄加蓋申請人之公司大小章,並應註明產品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
2. 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3. 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五)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對象以購買本要點補助之節能產品的服務業者為主(亦即本補助要點之申請人),亦即撥款帳戶戶名應與申請人名稱相同。
(六)  其他證明文件:
1. 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者須檢附下列文件:
(1) 受補助新品之廠商保證書(卡)正本,其上應載明廠牌及型號,經受理單位蓋章影印後歸還。
(2) 檢附施工前、完工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相片需有產品製造號碼,並與保證書(卡)一致。
(3) 汰換之舊機回收證明:依據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制度辦理者: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 (正本)(影本;該聯單需已經處理業者核章及處理業者切結廢四機已進場之文件)。
2. 申請「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及「室內停車場照明燈具」須檢附下列文件:
(1) 受補助新品之規格書或型錄影本。
(2) 節能產品證明文件(二擇一):
甲、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照明實驗室檢測符合發光效率一百lm/w、CNS 14335、CNS 14115及CNS15592之產品檢測報告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若該燈具採用LED燈管為光源,須同時檢附燈管符合CNS15438或CNS15983認證之文件。
乙、 符合經濟部公告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產品證書影本(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
(七)  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本府建設處網站下載,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送至本府建設處受理。

八、 補助審核作業:
(一)  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將以電話通知申請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二)  抽驗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府得抽樣進行電話查詢或安排現場查核,申請人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三)  補助款撥付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申請者電匯轉帳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方式撥付補助款。

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  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  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  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  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購買期間前或申請補助期間後。
(七)  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八)  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  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  汰換掉的舊機不是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十一)  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十二)  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三)  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四)  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或通過補助後逕行退換為非補助產品,本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五)  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六)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七)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十、 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 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十二、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三、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