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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取締非都市土地使用,提升使用管制成效,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違反使用管制或違反原核定計畫案件引用法令處罰爭議之處理。
   (二)鄉、市公所查報違規使用案件引用法令處罰爭議之處理。
   (三)依區域計畫法罰則處罰罰鍰額度、處罰內容之決定及恢復原狀之認定。
   (四)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項之處理及決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ㄧ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旅遊處處長。
(五)財政處處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農漁局局長。
(八)環保局局長。
(九)依實際需求,增聘(派)委員。
四、本小組以秘書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府法制專員列席會審。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處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違規使用情形指
    定承辦人員執行現場勘察取締。
七、經本小組決定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規定予以處罰之違規案件,得指定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處分書處罰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
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