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並兼顧飼主對寵物之情感,妥善處理寵物遺體,受理寵物飼主申請焚化寵物屍體,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寵物屍體採外運焚化方式處理者,按外運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並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五公斤以下:每隻收取新臺幣六百元整。
二、六公斤至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三、十一公斤至十五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
四、超過十五公斤,每增加一公斤,加收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整。
申請人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後,應將寵物遺體交付本所暫先冰存,本所另排定時間統一外運焚化,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或特定時間焚化,亦不得取回骨灰。
第五條
寵物遺體單隻焚化收費方式如下:(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二十公斤以下:每隻收取新臺幣六千元整。
二、超過二十斤,每增加一公斤,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整。
申請人依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後,得將寵物遺體交付本所暫先冰存,待排定日期時間焚化處理後,通知申請人取回骨灰。
第六條
為推廣飼主為寵物(犬、貓)辦理寵物登記,凡具有寵物登記之犬、貓遺體,則優惠每頭減收新臺幣三百元整。
第七條
本標準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如下:
一、申請時間及地點: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至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一一八之一號)辦理。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寵物屍體焚化申請表),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繳交規費後由本所開立收據為憑。
第八條
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第九條
若因物價變動,外運費、電價及柴油價格調整幅度過高,致處理成本提高時,則依現況修正本標準。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