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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獎勵檢舉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獎金核發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核發獎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違反本府八十一年九月十日澎府漁字第四四七八一號公告(以下簡稱本公告)第二項
    之規定,經查獲屬實總數未滿一公斤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一公斤以上者,發給獎
    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檢舉違反本公告第三項第一、二、三款之規定,經查獲屬實者,每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檢舉違反本公告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經查獲屬實者,每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五、檢舉違反本公告第三項第五款及本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告規定魚類體
    長採捕限制者之規定,經查獲屬實者,每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五千至一萬元。

六、檢舉非法使用、攜帶多層(二層以上)刺網具及本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公告非法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黑石蜊(俗稱:灘)、山羊海菊蛤(同種異名:魚鱗海
    菊蛤;俗稱:粉蚵或燈火蚵)、大白狐蛤(俗稱:撬仔)、長硨磲、鱗硨磲、大法螺、澎
    湖縣特有種章魚、白棘三列海膽(俗稱:馬糞海膽)等,及非法採捕或處理黑海參、蕩皮參
    、糙刺參等經查獲屬實者,每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七、檢舉利用各種車輛通行本縣沙港-員貝、城前-大倉海底步道,經查獲屬實者,每件發給
    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八、檢舉非法毒、電、炸魚經查緝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者,每件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至
    二萬元。

九、檢舉非法持有氰化鈉、氰化鉀毒物,經查獲屬實有主者,依下列查獲之數量發給獎金:
  (一)查獲毒物之數量未滿十公斤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查獲毒物之數量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六萬元整。
  (三)查獲毒物之數量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四)查獲毒物之數量一百公斤以上者,發給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整。
  (五)查獲毒物若為無主,則不予發給獎金。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