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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澎湖好農標章使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澎湖好農品牌,推動安全農業以提升在地優質農產品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增加農民收益,創立澎湖好農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
    ,為授權核發本標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農漁局為本標章管理單位,負責審核本標章之授權申請以及使用管理等業務。
    本要點標章圖樣如附件一。

三、本標章授權澎湖縣轄內下列對象使用:
(一)依法設立之農民組織(農會、農業合作社、農業產銷班)。
(二)依法設立之農業相關組織或公司。
(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自然人(以下簡稱農民)。
(四)其他具有行銷本縣農特產品之實績經本府認定者。
      申請對象分生產者及通路商。

四、申請本標章之農產品分生鮮農產品及農產初級加工品,應為本縣轄內所生產或委託初級加工,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
(二)通過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
(三)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四)通過生產追溯QR Code。
    農產初級加工品應以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所申請之初級加工場生產之加工品為限。

五、申請本標章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至本府農漁局申請:
(一)申請者證明文件
1、農會、農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相關組織或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影本、設立登記文件(具統一編號或許可立案之字號)影本。
2、農業產銷班:班長之身分證影本,產銷班設立登記文件及經班會決議申請本標章之會議紀錄影本。
3、農民:
(1)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
(2)土地自有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合法使用零點一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共有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合法土地使用同意書。
(3)承租或合法使用他人土地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合法使用零點一公頃以上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有效期限之租賃契約書。
4、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本府專案核准者,檢附本府核准文件之影本。
(二)本要點第四點及本點應檢附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同一申請者不同農產品,應分別申請送件。
以通路商資格申請者之農產品應符合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並檢附進貨相關證明文件。
生鮮農產品以第四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者應檢附一年內經檢驗單位農藥殘留檢驗合格之證明,農產初級加工品則應檢附自有或委託加工之合法初級加工廠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農產加工品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規定之標示。

六、審查作業分書面初審及複審。
書面初審應依據本標章申請表及初審表(如附件三)就本要點相關資格條件辦理審查,複審由本府農漁局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負責審核與核發。
審查小組由三至五位審查委員組成,其中設置召集人一人,其他委員由本府、本縣各鄉市公所、農業改良場或專家學者聘任之。

七、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農漁局統一印製及核發本標章,並依編碼原則授權識別號碼,以供識別及追查。

八、申請者將本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或宣導品,應檢附使用圖樣之包裝或宣導品彩色設計圖樣,經本府專案審查通過後,依規定自行印製。 
    申請者所套印之標章圖樣,其構圖及顏色應符合所定圖樣,套印本標章之包裝亦不得加印與本標章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文字。
    申請套印使用本標章圖樣僅作為推廣本標章之用途。

九、申請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郵寄或親自送至本府農漁局申請變更。

十、使用者終止使用本標章時,應檢附申請表敘明原因,並郵寄或親自送至本府農漁局。

十一、本標章使用期限二年,期限屆滿即失其效力。有繼續使用本標章之需求者,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本要點第五點相關文件向本府申請展延,
    展延使用期限為二年。

十二、本府將不定期派員抽檢申請者是否有違反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相關規定,申請者不得拒絕,倘有違反規定者取消本標章之授權。

十三、授權使用本標章之農產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府應取消申請者所有農產品標章之授權,並於二年內不得申請:
(一)未經本府同意而授權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標章。
(二)經查獲未控管授權產品之來源及數量。
(三)初級加工產品經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標示規定。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

十四、本標章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轉讓他人使用、逾期使用或經廢止後仍使用者,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處理,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十五、經授權使用本標章者,享有本府各項農業相關補助之優先權及列入農產品輔導對象。